航海工程学院准军事化管理德育学分评定细则

作者:不详 时间:2016-03-14 点击数:

  

航海工程学院深化准军事化管理德育学分评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建立规范的学生管理制度,维护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培养学生热爱集体、乐于奉献的精神和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的作风,提高人才素质,适应航运人才发展需求,根据学院《准军事化管理实施办法》特制订此规定。

    (二)学生自入学注册起至毕业离校止,每学期由准军事化管理大队每位学生日常操行评一次,并记录在案。对评定合格者(评定成绩达70分为合格,60分为基本合格),每学期给予德育学分。

    (三)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的德育学分必须合格,连续两学期德育学分不合格以上者不予毕业。

    (四)学生德育学分按学期计算,每学期最多为10学分。学生毕业必须获得“7×学业学期数”的总学分方能毕业。学生休学期间,德育学分中止计算。

    (五)学生每学期德育成绩基准分为80分,在评定德育成绩时,按规定给每位学生加分或扣分。如总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如总分低于60分的,德育学分按0分计。

 

   (六)学生操行评定由基准分、加分、扣分三部分构成,其计算公式为:德育成绩=基准分 + 加分 - 扣分。学生每学期德育成绩基准分为80分,在评定德育成绩时,按规定给每位学生加分或扣分。分数在95分以上的,可以获得10个学分;90-94分的获得9个学分;80-89分的获得8个学分;70-79分的获得7个学分;60-69分的获得6个学分;60分以下者为德育不合格,不能取得德育学分。学期德育成绩不合格者,可按以下途径补修至6个学分:

    1、 下一学期操行评定分数取得95分以上。

    2、 在校期间,为学院教学、学生管理、校园内治安管理,学生活动或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并经学生处、保卫处、团委或学院认可。

    3、完成7*8小时课时的军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以向学院提交《学生补修德育学分申请表》、所在单位或部门意见和个人小结,经学院同意,给予德育补修学分。

    (七)  每次评定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八)本评定细则是学院准军事化管理考核的根本依据以及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本标准。

第二章   德育学分扣分细则

第一节 寝室内务

(一)内务卫生整理和内务卫生保持是学生准军事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学生素质培养的重要途径。

(二)早操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宿舍盥洗整被等,每宿舍每天由二名学生(寝室长和值日生)负责全室内务的督促和检查。洗漱必须有秩序进行,注意节约用水,保持洗漱间清洁。

(三)内务整理结束,宿舍长逐床位检查并做好记录,生活委员会同区队长逐室检查,检查重点是寝具的叠放和安置,不到位的要立即改正;仍不到位的由辅导员处理,开出整改通知单。

(四)内务卫生整理量化标准如下:

1、个人内务标准:铺面平整,被子方正;被子放床头靠窗方向,单面向门,枕头放被子后墙,帽子置于被子上方前侧,帽徽朝门;床上无任何杂物,保持个人卫生,床单、枕巾、被罩要及时清洗,蚊帐按统一时间、标准悬挂。不规范者一次扣1分;

2、地面卫生标准:地面清洁,无垃圾、无油污、无泥水等其它杂物。地面卫生由当日值日生负责,不规范者一次扣1分;

3、桌面整洁无杂物,台灯整齐靠墙放置,书籍放置于书柜上,有书目一侧向外,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整齐摆放。饮水机、电脑等电器要人走断电,保持清洁,线路整齐集中。不规范者一次扣1分;

4、物品摆放:房间内所有暖瓶并排放置在衣柜下方中间指定位置,瓶把正直朝前;垃圾桶、扫帚、铁簸箕放在靠窗墙角左侧;所有晾干衣服挂在靠窗晾衣架上;室内不准乱拉绳索、乱挂衣物,每日主要由值日生负责,不规范者一次扣1分;脸盆统一放置在脸盆架上,毛巾均横向对折后,双层朝内搭在脸盆沿上,牙缸手柄朝外放置脸盆内,缸内只放牙膏牙刷,香皂亦须整齐摆放在脸盆内。不规范者一次扣1分;

5、衣橱物品摆放标准:个人怕折的衣服要用衣架撑起,整齐悬挂在室内挂衣架上;其它衣服要叠起与柜子同宽,整齐放在衣橱内;个人零散物品分类放置在衣橱内;衣橱内物品放置要分类、整齐、有序、无异味;个人大件行李和箱包等,统一放置在书桌顶上。不规范者一次扣1分;

6、鞋子摆放标准:鞋子统一置于床下,鞋跟朝外与床脚平齐,上铺置于床下右侧,下铺置于床下左侧。不规范者一次扣1分;

7、室内门窗玻璃、门窗框、门窗槽要明亮洁净,管道、开关、橱柜内外干净整洁,阳台上物品摆放整齐,不能在窗台上晒鞋子。

8、宿舍整体卫生整洁,宿舍要注意经常开窗,保持空气流通,无异味。

第二节 着装

(一)必须按照规定着制服,保持仪容严整; 

(二)严格按照规定佩带肩章、姓名牌及其他标识。 未按规定佩戴一次扣2分;

(三)礼仪场合戴大檐帽,系领带。大檐帽檐前缘与眉同高;

(四)制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着长袖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制服内着毛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春秋常服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着冬装时,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领。不符合规定一次扣1分; 

(五)上课和集体活动时通常着制服皮鞋,未按规定着装一次扣1分。除工作需要和洗漱外,不得着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室外穿拖鞋一次扣2分;

(六)室外活动不得赤背,违者一次扣2分; 

(七)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违者一次扣5分;

    (八)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由学院统一规定;

(九)制服、肩章和其他特殊符号不得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学院以外人员; 

第三节 仪容、举止

(一) 头发应当整洁。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侧面不得过耳,前额不得过眉。不得染发。留长发、染发,每次扣2分;

    (二)不得文身。着制服时,不得围围巾,戴帽子,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违反一次扣1分;

(三)学生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违反一次扣1分;

(四)禁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室、图书馆、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违者酌情扣5-10分;

    (五)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违反者直接给与纪律处分并扣10分; 

(六)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反动、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违反者直接给与纪律处分并扣10分; 

(七) 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违反者一次扣5-10分; 

(八)将早饭、零食带入教室、寝室、图书馆等场所者扣3-5分;

(九)公共场合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乱倒垃圾,每次扣2分;

(十)凡无理顶撞、辱骂老师、不尊重教职员工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扣5-10分;

(十一)不服从学生干部管理,顶撞、辱骂、阻挠执行公务者扣3-5分/次;

 

第四节    操课集会

(一)在出操集合号(铃)响后,必须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集合完毕,点名时间内未入列为迟到,每次扣2分 ,上课迟到每次扣2分;

(二)无故不按规定参加出操一次扣5分、未请假旷课者一节课2分。大项集会未参加者一次扣10分;

(三)在队列中讲话、嬉闹,扰乱会场、课堂秩序者,每次扣1分。严重影响课堂、会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扣2-5分;

(四)在队列、课堂、集会中不服从指挥者,视情扣2-5分;

(五)队伍集合点名以后,未随队伍行进,擅自离队者每次扣2分。上课早退者每次扣2分;

第五节    学生社区

(一)学生个人违反寝室内务卫生评比要求或不服从管理者,每次扣2分;

(二)宿舍集体违反寝室内务卫生评比要求者,每人每次扣3分;

(三)私自调换床位或占用他人床铺者,视情节扣5-10分;

(四)往窗外乱扔杂物、倾倒脏水者,每次扣10分。情节严重的给与纪律处分;

 (五)故意破坏公共设施、门窗者视情扣10分或纪律处分;

 (六)携带管制刀具、铁棍等危险物品进入寝室的扣5-10分;

 (七)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扣5-10分;

 (八)寝室脏、乱、差受通报批评,该班级、寝室每人扣2-4分;

 (九)晚就寝后,点名晚归者,每次扣5分;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自未归者,每次扣10分和纪律处分。晚点名期间未按规定位置列队等待点名的按照晚归处理;

(十)熄灯后未经查夜干部允许到他人寝室者,经查实,扣2-5分;

(十一)私自留宿校外人员者,每次扣20分;

(十二)午休和晚就寝后大声讲话、嬉闹、打牌、玩电脑等影响他人正常作息者,每次扣2分;

(十三)熄灯以后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视碟片及从事其他与学习无关的活动。每次扣3-5分;

(十四)宿舍里点蜡烛和使用电炉、电饭煲、电水壶、热得快等禁用的违章电器者给予纪律处分;

(十五)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和其他危险物品,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焚烧物品和烧煮食物,视情扣5-10分或作出纪律处分;

(十六)私拉乱接电线者一次扣3-5分;

 (十七)私自更换寝室门锁者,每次扣2分;

第六节    通报处分

(一)校级通报批评每次扣6分,院级通报批评每次扣4分;

(二)被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操行分扣10分;

(三)被予以记过以上处分者,操行分扣20分;

(四)被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该学期内德育成绩不合格。

(五)集体被通报者每人每次按照第一则办理;

第五章 德育学分加分细则

担任学校、学院、班级等各级各类学生干部满一学期,基本履行职责者,按下列规定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后加分。

(一) 学校团委部长、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或担任同等职务者,加6-8分。

(二)学生会各部长、广播站站长、学记站站长、学院团委部长、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区队长、各区队团支书或担任等同职务者,加4-5分。

(三) 学校团委各部副部长、学生会各部副部长、广播站副部长、学记站副站长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学院团委副部长、学生会部长或担任等同职务者、加4-5分。

(四) 学校(院)团委干事,学生会干事、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各班班委干部、团支部委员、广播站干事、学生记者、各寝室长或担任等同职务者,加2-4分。

(五) 学生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参与的组织活动不另加分。

(六)学生参加国家级活动者,取得一定成绩加10-12分;参加省级活动者,取得一定成绩加6-8分;参加市级活动者,取得一定成绩加4-6分;参加校级各类活动者,取得一定成绩每次加2-4分;参加学院各类活动者,取得一定成绩每次加2分。

(七)凡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及各类单项积极分子的,省部级(省属级)加15分、市级(市属级)加10分、学校级加5分。

(八)凡被评为优秀区队的,区队人员加0.5分,区队长另加2分,被评为优秀班组的加1分,班组长另加1分。

(九)凡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义务献血、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等有突出表现者,或敢于检举揭发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者,酌情加2-10分。及时提供安全信息,为学院内部治安做出贡献者酌情加2—10分。

(十)所在集体被评为各类先进集体者,按以下规定加分:

XX集体被评为国家级先进集体,该集体每人加15分,负责人另加5分。

XX集体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该集体每人加10分,负责人另加4分。

XX集体被评为市级先进集体,该集体每人加8分,负责人另加3分。

XX集体被评为校级先进集体,该集体每人加4分,负责人另加2分。

XX集体被评为院级先进集体,该集体每人加2分,负责人另加1分

(十一)坚持参加学校运动队、艺术团训练,积极为学校、学院争取荣誉者,由运动队和艺术团教师出具书面证明,学生科可酌情加2-8分。

(十二)加分由学生本人或者团队提出申请,交由准军事化管理大队审批,符合以上条件者按照以上条款予以加分。学期末各类岗位人员加分按照考核程序,合格者由准军事化管理大队对照以上直接加分。

第六章  评分办法

(一)学院每学期向每位教职员工发放《航海工程学院学生日常操行扣分单》,教职员工根据情况随时对违纪学生实行扣分,并及时把扣分单交给准军事化管理大队统一汇总。对学生实行加分的教职员工,根据情况直接办理加分手续。准军事化管理大队根据学生加、扣分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并保存原始表格。

(二)学生的德育学分,由准军事化管理大队评定汇总。

(三)准军事化管理大队于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毕业生德育成绩须在毕业推荐前1周)向学生公布上学期操行评定成绩和德育学分,作为学生评优等重要依据。

(四)学生党员、团员、广播站成员、学生会干部、社团干部的评分应征求学院负责该组织的指导教师的意见后评定。

(五)凡职务加分可累加;因一次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罚,扣分只计最高的一项。

(六)凡操行评定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在其总分中扣除作假加分双倍的分数。

(七)为加强对学生工作的共同管理,学院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可根据学生的表现和德育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品德行为提出加分或扣分的建议,经准军事化管理大队审核,给予适当的加分或扣分。

 

第七章    附则

(一)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学生,细则中不免遗漏,未提及的参照学院准军事化管理规定执行;

(二)本细则由学院准军事化管理大队部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颁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者,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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